一、基本案情
年5月,原告王某(男,年2月8日出生)工作中高处坠落致伤,至被告处治疗。年6月19日,被告为原告进行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切开复位AF钉内固定术。手术后出现双下肢截瘫,大小便不能控制等后果。王某与x市x医院多次协商未果,诉至法院。
二、医方观点
同意依法赔偿,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,我院不予认可。结合过错比例,我院应承担80%的责任赔偿比例,为原告前期治疗垫付费用的20%应从赔偿数额中扣减,计款.60元。
三、鉴定意见
(一)x市x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双下肢截瘫伴排尿功能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建议其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;(二)被鉴定人王某双下肢截瘫,目前致残程度为二级;神经源性膀胱目前致残程度为七级;(三)被鉴定人王某误工期限自手术之日起为24个月;
(四)被鉴定人王某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;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。建议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人数与被护理人数均以1.6:1配给为宜;(五)被鉴定人王某康复治疗费用约需元-元;(六)被鉴定人王某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宜。
四、庭审意见
本院认为,案涉双方争议焦点为双方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数额、期限、标准、赔偿比例问题产生争议,其中责任比例原告主张赔偿责任比例90%,被告主张80%。现本院针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逐一认定裁判。
1、关于原告主张的x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元(自年6月19日至年11月23日,x住院天,每天70元)。本院认为,原告x住院期间及其以后的治疗,由被告统一安排包括陪护、支付生活费等,未影响受害人食宿。故,本院不再支持该项诉讼请求。
2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元(自年6月20日至年8月31日共计11年零2个月24天,每天10元)。本院认为,原告按照就医治疗期间,日均10元计算交通费,缺乏事实依据,也无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3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元(自年6月18日至年8月31日,计.5个月,按年度山东职工月平均工资元计算)。经查,原告自年6月18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年2月2日共计10年零8个月。本院考虑到原告王某受伤住院期间一直在被告处治疗、康复,被告亦曾支付过部分生活费用,相应地降低了受害者因不能工作而获得的报酬。
原告伤残等级二级加七级,其根本无法参加正常劳动。鉴定机构建议误工期间自王某手术之日起24个月,明显没有考虑到原告的住院治疗、伤残程度等实际情况,本院在综合全案事实的基础上,酌定赔偿原告误工期限为10年的误工费。经查,王某受伤前在企业开球磨机,可参照建筑业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/年计算,原告要求纠正此前的错误计算标准,本院予以准许。误工费计0元。
4、残疾赔偿金元。受害人伤残等级(二级和七级伤残)残疾赔偿系数应为92%,计款元(元×0.92×20年=元)。
5、虽然被扶养人王茂友(年3月出生,子女2人)现年已经67岁,但10年前受害人王某受伤时,其不满60岁,受害人王某10年前因伤就已丧失劳动能力,无能力供养被扶养人,所以仍应计算20年,残疾赔偿系数调整为0.92,计款.20元(元×20年×0.5×0.92=.20元)。
6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元(原告主张两年营养费,30元/每天×2年×天)。受害人王某伤残等级二级加七级,伤残程度严重,加强营养确有必要,但考虑到其住院治疗期间生活饮食均由被告安排,现其再主张两年的营养费,本院不予支持。
以上本院确定并支持的赔偿项目数额为.20元(残疾赔偿金元、误工费0元、被扶养人生活费.20元)。
关于赔偿责任比例。本案医疗机构医疗过错与王某的伤害程度,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。本院经综合考虑,伤害事故发生后,被告积极治疗救助,垫付各种费用较多,可支持被告80%赔偿比例的要求,但其主张应扣除先前垫付费用20%的要求,本院不再支持。
最后,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元。原告王某正值青少年华,因被告过错导致双下肢截瘫,对其未来生活、心灵、幸福造成重大创伤,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费元,并不过高,本院全额支持,不再调整。
五、法院判决
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法院判决,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、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.16元;精神损害赔偿金元。
司法裁判案例。#医疗事故#。